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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局在公众留言系统的回复,不是规范性文件,不是行政机关盖有公章的文件,虽“经研究”,但还是没有任何丝毫的法律效力。
2。《餐饮服务许可证》(2015年10月之前),超过有效期肯定算无证经营。----因为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有“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查处:(二)《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的”的明文规定,这个是部长令,是有法律效力的。
而2015年10月之前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相关管理法规却没有“超过有效期限”应“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这一明文规定,不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嘛?
2.原食药总局在《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7〕53号)中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被撤回、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的,食品生产者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继续开展食品生产活动的,视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违法行为。”----这里对食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也有一个“未办理注销手续继续开展食品生产活动”的前提,而注销许可证,不仅仅是前述《通知》的“食品生产者应当依法办理”,更是管理部门应履行的职责(《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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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房屋评估相关事宜,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做了明确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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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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